新型城鎮化規劃的問題及解決
改革規劃體制
新型城鎮化規劃之“新”,應體現在規劃內容之新、規劃體制之新和規劃實施之新。所謂規劃內容之新,是相對于傳統城鎮化規劃來說的,當前比較突出的是要在三個方面“補課”:一是生態文明與綠色低碳;二是地域風貌與人文傳統;三是市場主導與包容發展。不把這三塊內容(詳細內容另文闡述)大比例地納入規劃,中國的城鎮化將毫無“新型”可言,而且仍將在“去中國化”和不可持續的狀態下無序突奔:城市人文資源缺失,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務不到位,各種“城市病”凸顯,產業升級緩慢和布局混亂,產業化與城市化融合不足,圍繞土地資源社會矛盾和沖突多發,資源環境惡化,等等,不一而足。這種傳統粗放的城鎮化模式勢將難以為繼。解決的根本之道在于改革規劃體制。
開門規劃。規劃尤其是城鎮建設,既是要求高度的專業技術能力,又屬于涉及廣泛利益的決策,應堅持專業性與公開性相統一。規劃草案提出到階段性修訂都應公開透明。規劃專業人士從技術角度考慮的信息公開后,有利于公眾普及和統一思想。這要求規劃制定過程的公開,而且成立由各方面人士和專家組織的委員會負責解讀規劃內容,反映各方面意見。
改進規劃編制流程。規劃編制過程中由不同專業部門牽頭進行,但同時和由其他部門派員參加組織一個工作委員會定期開會,以便不同專業領域的信息得到及時溝通。
改革規劃行政審查程序。分部門做出的專項規劃都由政府綜合部門負責審查,以便實現各專項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相銜接,確定后再提交上級政府進行技術性審查。
法制規劃。為全面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包括城鎮規劃在內的各專業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必須經過人大立法程序通過,取得法律效力后才可實施。凡是對原有規劃進行修改者,必須詳細援引包括《城鄉規劃法》在內的具體條款為依據,并經過人大立法表決通過,任何人、任何機構在法外、法前進行的變通、修改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在這方面需要建立相應的違法糾正和問責機制,責成專門機構履行職責。官員離任審計中應加入該類履職審計內容。
2013年底中央新型城鎮工作會議,標志著我國城鎮化開始著眼頂層設計的方向向前推進。2014年3月,《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正式發布。隨著“十二五”規劃臨近完成,全國各地即將進入“十三五”的“規劃年”。其中,伴隨全面深化改革措施的不斷實施,以及對于新型城鎮化認識的不斷加深,城鎮化方面的規劃必須摒棄傳統理念和做法,體現出應有的新意來。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依法治國為主題,對實現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重大意義。我國新型城鎮化規劃和建設水平也必將在此制度環境下得到提高。
編輯:zhao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