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改革背景下的農業文化遺產保護與發展
農業文化遺產是一類特殊的“活態”農業生產系統,強調人與環境共榮共存,蘊含著深厚的生態哲學理念、有效的種植養殖技術以及豐富的可持續發展潛力,為現代高效生態農業的發展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理論與技術體系。由于自然條件的約束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限制,農業文化遺產地的農業發展往往難以形成規模化,許多現代化農業技術的應用也存在障礙,主要依靠傳統的生產工具、生產資料和生產手段,需要探索基于農業多功能性基礎上的動態保護與管理途徑。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了到2020年在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上取得決定性成果的宏偉目標,其中在經濟領域中關于制度、機制、模式等方面提出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對于農業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在制度方面,《決定》提出了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和改革農業補貼制度。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是增加農民收入和財富、縮小城鄉收入差距的必然要求,農業補貼制度的完善,特別是構建農業文化遺產的生態與文化補償機制,將有助于鞏固農業生產功能,使農業文化遺產的直接與間接經濟價值得到更好地加強。此外,將抵押、擔保權注入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活化土地使用權的金融功能和作用,將使農業農村發展獲得有效金融支持,為農業現代化發展提供強大動力。這些財產與金融制度的改革措施,將可以緩和農業文化遺產地勞動力機會成本不斷增加、從事傳統農作的人逐漸外流的趨勢。
在機制方面,《決定》提出了完善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完善糧食主產區利益補償機制,完善農業保險制度,健全農業支持保護體系。農業文化遺產地多為傳統農業區,除農村勞動力外流等問題外,還包括傳統勞動模式和技術與知識體系面臨傳承的危機。有些農戶為了提高農產品的產量,往往更愿意選擇現代育種技術培育的高產品種替代傳統品種,使用化學肥料替代傳統有機肥。因此,必須在科學評估農業文化遺產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生物多樣性和文化多樣性價值的基礎上,通過建立獨立的農業文化遺產地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健全傳統農業系統保護與發展的支持保護體系,形成支持保護農業文化遺產的長效機制,從根本上保護農民的積極性。
在模式方面,《決定》提出了鼓勵農村發展合作經濟,鼓勵社會資本投向農村建設,允許企業和社會組織在農村興辦各類事業。合作經濟的發展有助于解決農村勞動力外流和老齡化帶來的問題,增強農業農村經濟的整體素質和競爭力,同時也可以作為發展農村公益事業和完善農村社會管理的有效載體。鼓勵社會資本投向農村建設,有利于彌補農村儲蓄資金、勞動力、土地等生產要素外流對農村發展的影響,有利于彌補城鄉公共資源配置不均衡對農村發展的影響。農業文化遺產的動態保護與管理,有賴于政府、企業、社區、社會組織等的多方參與。通過開辟多種投資渠道,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各類資本進入農業文化遺產的保護,逐步形成政府、企業、農民共同投入的機制,應是未來遺產地發展的重要模式。
農業文化遺產既不同于一般的自然與文化遺產,也不同于一般的農業生產,除了需要強調和維持農業的生產功能外,還應當明確其生態與文化特征。因此在保護與發展過程中,也會面臨現代化進程與全面改革措施帶來的挑戰:一是對農業生產功能和經濟價值的強調可能會帶來對傳統農業生產技術與知識體系的沖擊。二是社會發展及農村人口轉移與老齡化對傳統農業文化傳承的影響。因此,需在明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這一偉大目標的同時,立足于農業文化遺產地自身的資源、生態、經濟、社會特點,建立更為科學、全面、可持續的制度和機制,從而保障遺產地農業生產的健康發展、農村文化的永續傳承和農民生計的持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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