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現代化進程中的文化遺產保護
2013年是英國《1913年古跡綜合及修訂法》(The Ancient Monuments Consolidation and Amendment Act 1913)頒布100周年,這是英國為保護古跡而制定的較為全面的法律架構。在英國,人們從保護意識淡薄到逐漸產生珍視、保護古跡的意識,再到付諸實踐,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
因負盛名反遭拆毀的建筑
18、19世紀時,英國的大多數歷史遺跡都為私人所有,所有者可任意處置遺跡,甚至包括將之夷為平地。英國雅芳河畔的斯特拉特福鎮有座名為“新宮”(New Place)的房子,這是莎士比亞的故居之一。據“莎士比亞出生地基金會”介紹,包括《暴風雨》在內的莎士比亞最后一些作品是在“新宮”完成的。1616年,莎士比亞在此逝世。“新宮”的文化內涵和歷史意義,使它成為聞名遐邇的朝圣地。
然而,英國廣播公司官網3月7日刊發文章《拆莎士比亞故居的人》(The Man Who Demolished Shakespeare"s House),援引英國建筑史學家加文·斯坦普(Gavin Stamp)的話介紹稱,1753年,教士弗朗西斯·格斯特爾(Francis Gastrell)購買了這棟莎士比亞故居,但很快就被接踵而至的慕名拜訪者、文學愛好者弄得焦頭爛額。格斯特爾先是親手砍掉了莎士比亞在花園中植種的一株桑樹。到了1759年,格斯特爾甚至直接拆掉了整棟房子。
實際上,在英國歷史上,此類事件并不少見,如1808年,亞歷山大·蒲柏的一座屋邸也是由于相同原因而被拆毀。斯坦普表示,這些故居、遺址被人拆毀的原因是這些建筑極富歷史意義,以致慕名而來的拜訪者惹惱了房屋所有者。“格斯特爾等人由于是房子的主人,所以可以為所欲為。而他們對個人財產擁有絕對權,也令政府無權干涉其行為。這些具有歷史意義的遺跡被拆毀的原因實在令人唏噓。”
文化遺產保護的立法之路
18、19世紀,英國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僅限于少數激進分子,并非社會主流思想。不過,這一小部分人將意識訴諸行動,成為文化遺產保護的先行者,也正是他們塑造了英國文化遺產保護的雛形與基礎。這其中就包括政治家約翰·盧博克(John Lubbock),他促成了英國歷史上第一部文化遺產保護法案。
19世紀末,巨石陣是英國民眾游玩的好去處,但游客遺留下來的垃圾和殘留食物吸引了老鼠、兔子等動物。這些穴居動物的造訪對于巨石陣的地基來說并非好事,巨石陣岌岌可危。據英國建筑評論家喬納森·格蘭西(Jonathan Glancey)說,巨石陣其中一塊矗立的巨石已經斷落,一個過梁也折斷了。另外,不少游客在巨石上刻鑿文字、圖案,甚至從巨石上鑿下碎石以作私人留念。人為破壞和不善保護致使其他史前文化遺產的命運和巨石陣一樣,前途未卜。
1871年,巨石陣面臨出售。聞此消息,盧博克決定以行動拯救巨石陣,他說服了巨石陣當時的所有者,購買了這一史前遺跡。格蘭西表示,“盧博克意識到,巨石陣是英國的文化標志,是英國人民族認同的根基”。然而,盧博克不可能購買所有受到威脅的古跡。因此,立法成為他保護古建筑的重要途徑。盧博克草擬并提交了《古跡法案》(The Ancient Monuments Bill),該法案提議政府有權沒收任何受到所有者威脅的史前遺跡。
然而,這一做法在當時被視為激進、極端的舉動,法案一直未獲議會通過。但盧博克并未放棄,1882年,英國終于通過了《1882年古跡保護法》(Ancient Monuments Protection Act 1882),正式開始了針對歷史遺跡的立法保護。不過,這一法案卻將盧博克所說的“沒收”變為了“自愿”民眾自愿將私人擁有的古跡交付政府。盡管如此,該法案還是在英國民眾的意識中植入了一個新觀念,即在保護文化遺產方面,國家可以比私人所有者做得更好。同時,該法案也在一定程度上對私人古跡所有者施加了壓力。
英國古文化遺產保護的立法之路并未就此停止。《1913年古跡綜合及修訂法》的出臺,取代了此前的三項法律(《1882年古跡保護法》、《1900年古跡保護法》、《1910年古跡保護法》)。在該法律的規定下,英國建立了古跡委員會以監督古跡的保護工作,保護范圍也擴展到古跡的周邊土地。土地所有者必須參與古跡的修復工作,不配合保護、修復工作的所有者可能被罰款,而拒繳罰款將面臨牢獄之災。
英國文化遺產保護部門英國古跡署負責人西門·赫爾利(Simon Thurley)表示,“《1913年古跡綜合及修訂法》賦予歷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以強制性。事實上,這一觀念正是盧博克提出的法案的精髓。”盡管如今看來,這一法律顯然有許多亟待改進和完善之處,但卻掐斷了土地所有者為所欲為的念想。
文化遺產保護的歷史根源
英國愛丁堡大學愛丁堡藝術學院蘇格蘭建筑保護研究中心主任、建筑保護學教授邁爾斯·格蘭丁(Miles Glendinning)向本報記者表示,除立法外,民眾對歷史遺跡的正確認識是保護工作成功的關鍵。“英國古代文化遺產保護史可以分為兩個主要階段。第一階段可以追溯到1800年左右,其主要特點是古跡為私人、組織所有。第二階段從20世紀40年代起,政府開始大規模地廣泛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工作,70年代漸入高峰。第二階段文化遺產保護卓有成效的原因并非全是立法的功勞,其中合理的規劃體系也發揮了重要作用。”
格蘭丁告訴記者,談及英國的文化遺產保護,就不得不將其放在歐洲歷史的背景之中。每個遺跡背后都有一個故事,一段傳奇歷史,它們盤根錯節,融于歐洲現代化進程之中。保護,作為一種意識形態,在啟蒙運動的光輝照耀下,人們發現了它的必要性。文化遺產保護和現代文明間的密切相關性在戰爭年代、社會動蕩時代尤為凸顯,社會巨變、生活動蕩進一步加深了人們對“保護”、“穩定”的迫切需求。在針對歷史遺跡的保護運動中,滲透著人們對歷史命運和歷史損失的感慨。
格蘭丁認為,歷史遺跡的保護是城市規劃的有機組成部分。歷史遺跡的保護對象不僅限于各種建筑物,還涉及其他議題,例如環境政策、市政規劃、住房供給、城市經濟和旅游業,甚至包括戰時破壞和重建等。歷史遺跡的保護吸引著,也勢必繼續吸引著來自多方的注意。
編輯:da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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