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濕地保護條例》公布
第二十二條 禁止擅自改變濕地用途。
建設項目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濕地。
因國防、水利、能源、交通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設項目確需征收、征用或者占用市級重要濕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申請,并制定濕地保護方案,經縣級市(區)農林行政主管部門初步審核同意后報市農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經市農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建設單位方可依法辦理用地和其他行政許可手續。濕地保護方案未經市農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國土資源部門不得辦理用地手續,相關部門不得辦理其他行政許可手續。其他建設項目不得征收、征用或者占用市級重要濕地。
建設項目確需征收、征用或者占用一般濕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申請,制定濕地保護方案,經所在地縣級市(區)農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建設單位方可依法辦理用地和其他行政許可手續。濕地保護方案未經所在地縣級市(區)農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國土資源部門不得辦理用地手續,相關部門不得辦理其他行政許可手續。
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省級以上重要濕地,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和省對征收、征用或者占用市級重要濕地、一般濕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濕地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補償費用,并根據農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濕地保護方案,開展濕地恢復、保護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向濕地引進外來物種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農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引進的外來物種進行動態監測,發現有害的,及時報告上一級農林行政主管部門,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自然濕地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擅自圍墾、圈占、填埋濕地;
(二)擅自挖塘、取土、燒荒;
(三)破壞野生動植物的生息繁衍場所;
(四)非法獵捕、采集保護的野生動植物、撿拾鳥卵,非法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
(五)非法抽采排放濕地蓄水或者截斷濕地水系;
(六)傾倒固體廢棄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質、非法排放污水;
(七)其他破壞濕地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林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移動、破壞濕地界標的,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款規定,擅自命名、掛牌縣級以上濕地公園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征收、征用、占用濕地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以每平方米五十元至一百元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拒絕恢復、保護濕地或者未按照農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濕地保護方案進行恢復、保護的,處以每平方米三十元至八十元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擅自圍墾、圈占、填埋濕地,或者挖塘、取土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擅自燒荒的,處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破壞野生動植物的生息繁衍場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一倍至三倍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部門已經依法予以處罰的,農林行政主管部門不再處罰。
第二十八條 農林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2年2月2日起施行。
編輯:fengxia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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